10月29日,廣東省珠海市住建局就《珠海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局關于新建建筑光伏建設要求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。
文件提出,適用范圍為全市范圍內廠房、公共機構建筑、社會投資公共建筑、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適用。
新建廠房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,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%。
新建公共機構建筑(國家機關建筑、教育建筑、醫(yī)療建筑、文化體育建筑等建筑)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,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%。其他類型的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40%,幼兒園、養(yǎng)老院建筑應遵循新建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面積比例。
新建居住建筑應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,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發(fā)電系統的面積比例不低于30%。
文件指出,如果建筑本體不滿足安裝面積要求,可在場地內,停車棚等構筑物上安裝,鼓勵安裝立面的太陽能光伏、光伏遮陽類構件。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應根據建筑物屋頂面積核算: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=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屋頂總面積×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比例。如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在立面,則組件面積應進行折算: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=安裝在立面的太陽能光伏組件面積×0.6。
來源:光伏頭條